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抖音号出售有风险吗(抖音号出售有风险吗)

字幕条短视频 2022年07月17日 19:24 577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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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新闻记者 宋潇

4月26日,备受关注的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抖音软件著作权人和产品运营商)起诉四川海爪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爪传媒”)不正竞争案在成都宣判,受理此案的成都互联网法庭最终判决,被告海爪传媒立即停止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50万元。

据了解,该案所涉及的网络虚拟财产归属以及平台为买卖“抖音”账号提供居间服务的相关行为是否构成违法等问题,引发广泛争议。原告认为,海爪传媒为“抖音”账号的买卖提供交易平台、信息发布场所、进行交易担保、账号估值和居间服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但是被告“海爪传媒”则认为,以抖音账号、微信公众账号等为代表的新型网络虚拟财产,具有独立性、支配性和价值性,广大用户(消费者)对其享有财产权益,“被告提供居间服务,与传统的房屋中介服务并无二致。”

一时间,双方争执不下。4月27日,海爪传媒的一审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龙华江律师告诉封面新闻,得知宣判结果后,他们会选择继续上诉。在其提供的答辩状中,被告认为抖音账号属于账号所有人的虚拟财产,账号所有者对其账号具有完整的所有权,有权对账号作出处分并获取收益,“账号交易是一个市场行为,正是因为有广大的市场,有了买卖账号的需求,才促使了被告提供账号买卖的中介服务。”

微播视界起诉海爪传媒:

为买卖“抖音”账号提供居间服务是不正当竞争

记者了解到,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系短视频软件“抖音”著作权人和产品运营商,被告公司“海爪传媒”委托第三方研发被诉侵权网站,利用该网站为“抖音”短视频账号买卖提供交易平台、信息发布场所、进行交易担保、账号估值和居间服务,并按照账号成交金额比例收取费用。原告认为,被告公司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起诉至成都互联网法庭。

在庭审过程中,微播视界公司诉称,根据《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亦明确规定“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依法依约禁止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违规转让公众账号”,海爪公司在明知抖音协议不允许账号交易,法律、法规均禁止公众账号违规转让的情况下,仍然为交易抖音账号搭建平台、提供服务,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该公司诉请法院判决海爪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200万元。

海爪传媒及其代理律师答辩称,该案并不涉及知识产权效力是否稳定的问题,也不存在“难以弥补之损害”,另外,从公共利益平衡的角度,淘宝账号、微信公众号、抖音账号等,都具有一定的财产价值,都涉及继承、合伙解散、参资入股等各种需求和社会评价,不能以少部分违规的负面行为而否定这一新类型虚拟财产主体的法律地位。

法院:停止不正当竞争并赔偿150万元

4月26日,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成都互联网法庭)对该案进行宣判,针对海爪公司提出的其实施的为买卖“抖音”账号提供服务的相关行为是一种“创新”衍生商业模式,是基于“抖音”现有产品,满足了部分“抖音”用户的客观需求的观点,法院认为,此种“创新性”的破坏性远大于建设性,即便如被告主张可满足少部分互联网用户需求,但如任其扩展,将影响行业良性发展前景和社会公众利益,最终将导致“优汰劣胜”恶果,扰乱市场竞争秩序,行为明显不具有正当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对注册账号用户身份进行实名认证及进行合法合规性核验,规定用户账号不得进行售卖和转让,是该特定商业领域普遍遵循和认可的行为规范,“海爪传媒为买卖抖音账号提供服务的相关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规定,亦是对其运营平台用户合法权益和行业竞争秩序的侵害。”

法院认为,基于互联网“数字经济”下“共生经济”的特质,应允许在既有网络产品基础上进行衍生和开展自由竞争,但自由竞争的前提应是具有一定的边界,即在合规、合理利用现有产品基础上,通过自身创造性的劳动开发给予互联网用户福利,而不是以牺牲其他竞争者竞争优势和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为代价。

最终,法院判决海爪传媒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微播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50万元。

庭审现场 (图源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争议焦点:为买卖“抖音”账号提供居间服务是否违法?

记者注意到,海爪网不仅提供“抖音”账号的交易居间服务,包括快手、小红书、微信、微博等账号的交易服务也都有提供,该网站宣称致力于打造安全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

被告公司曾答辩称,抖音账号属于账号所有人的虚拟财产,账号所有人有权自行决定如何处分自己的财产,且根据相关规定,原告应当为账号所有人转让账号提供转让的途径与配套措施;而被告提供中介服务的行为与社会上其他的中介服务行为并无区别,是合法行为。

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副院长、该案审判长李西川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互联网“数字经济”时代所衍生出的新型商业模式和竞争业态下,若两者经营活动在市场竞争中存在一定关联,一方经营者因其行为自身获取经济利益而对其他经营者经营资源或交易机会造成实际损害,即便双方并非同业竞争者,亦可构成竞争关系。

李西川说:“举个简单的例子,抖音橱窗功能下的某带货博主,营业资质健全,商品品质也有保障,因此收获了大量粉丝和流量。但是,如果有一天这个博主通过平台把抖音账号转让给另外一个没有资质甚至造假、售假的博主,粉丝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基于对原账号博主的信任和良好销售数据购买,实际上却买到了假冒伪劣产品。另外,对正常注册、使用抖音的用户,面对互联网平台中质量参差不齐的海量短视频资源,本来期望借助抖音精准推送的优质资源,在有限时间内提升浏览和消费体验,但账号买卖造成的虚假流量数据会干扰抖音最核心的流量分发机制,导致大量低质量视频和资源被不断推送,最终损害了原告商誉和公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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